认证知识
车灯灯具设计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9-23
一、定义
1.1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1.2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1.3示廓灯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前位灯、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1.4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制动灯可以通过绥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点亮。
1.5装置
由光源(在某些情况下,为一种光学系统)、透光面和灯体组成的一种照明和信号装置组合件。装置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灯组成,若由几个灯组成,则可以是:
1.5.1独立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灯体的灯;
1.5.2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1.5.3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同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1.5.4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和灯体的灯。
1.6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对于它在车辆上的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后在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的60%。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标有“D”的灯要求认证时,则应按“D”型灯进行认证。
二、技术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2.3的配光性能要求。
2.1.2前位灯、后位灯可组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使用。
2.1.3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2.2对光源的规定
2.2.1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 I5766.1规定的灯泡。
2.2.2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12 V或24 V,它们的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2.3 配光性能
2.3.1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规定。
2.3.2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并且在几何可见度最小角范围内,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2.3.2.1 在图1、图2所示的各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低于各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1:规定的发光强度最小值的乘积。
2.3.2.2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值。
2.3.2.3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h-h向下5°的水平面及其以下,允许发光强度为60cd。
2.3.2.4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05cd。
2.3.2.5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一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丁低于0.3 cd,两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用于白天的不应低于0.3cd,用于夜间的不应低于0.07cd。
2.3.2.6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h-h上下5°和V-V左右10°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5:1。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则在夜晚条件下必须满足此要求。
2.3.2.7在上图所示的范围内,发光强度分布应均匀,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干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最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