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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欧盟汽车零部件产业及政策法规发展现状

发布时间:2015-11-18

来源:财富知识俱乐部   HANGYUN 

  欧洲由许多独立的主权国家组成,但由于地缘上的关系,欧洲各国的政治、经济关系非常密切,因此欧洲各国在对汽车产品的管理上采取了统一的制度,包括欧洲联盟型式批准制度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型式批准制度,它们分别以EEC/EC汽车技术指令和ECE汽车技术法规为技术依据,因此汽车的零部件产品如果要想进入欧洲市场,首先要满足相应的EEC/EC汽车技术指令和ECE汽车技术法规的要求(HANGYUN可提供技术方案)

一、 欧洲联盟的EC汽车技术指令

  汽车零部件产品如果要进入欧洲联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的市场,必须满足如下相应的EEC/EC汽车技术指令的要求,这些技术指令在欧盟15国的范围内统一强制实施。EEC/EC汽车技术指令共55个:70/157/EEC、70/220/EEC、70/221/EEC、70/222/EEC、70/311/EEC (HANGYUN提供全方位解读分析标准)……

  欧洲联盟根据上述55项EEC/EC汽车技术指令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实施独立的零部件型式批准制度,汽车零部件产品只有获得了欧盟的汽车零部件型式批准,才能进入欧盟15国的市场,其具体的程序如下图所示:由汽车产品生产厂家向任何一个欧洲联盟成员国负责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欧洲联盟成员国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验证该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的样品是否符合EEC(EC)技术指令要求及是否具有足够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对通过验证的产品即颁发欧洲联盟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该批准在所有欧洲联盟成员国中都被承认。由颁发型式批准的成员国主管部门负责厂家以后的生产一致性(COP)监督和审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欧洲联盟除了根据上述55项EEC/EC汽车技术指令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实施独立的零部件型式批准外,这些零部件型式批准又构成欧盟整车型式批准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容。

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技术法规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以1958年签订《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和部件并互相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即《1958年协定书》)为法律依据,通过ECE下属的车辆结构工作组(WP29)和各专家工作组制定并实施全欧洲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ECE法规。欧洲各国统一根据UN/ECE《1958年协定书》及其ECE法规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实施ECE型式批准制度,目前针对不同的汽车部件或系统(如排放、制动等)的ECE法规共计90项:ECER1、ECER2……

  ECE/EC汽车技术指令和ECE汽车法规的名称和等同情况详见《汽车与配件》No.36《EC汽车技术指令体系与ECE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之间差别与关联》一文。 
 
      同欧盟15国统一强制实施EEC/EC汽车技术指令不同,ECE汽车技术法规在《1958年协定书》缔约国之间进行实施,但是实施上有一定的自由度,《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如果对一项新的ECE法规或法规修正本在投票表决中投了反对票,就可以不采用该法规或修正本,已采用某一项ECE法规的缔约方可以随时宣布停止采用该法规。只有采用了某一项ECE法规的《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之间才互相承认按照此项ECE法规对汽车零部件产品颁发的ECE型式批准,获得此ECE型式批准的产品就能够进入这些国家而不需要再进行检验和认证。

  目前,《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共计如下41个:德国 (E1)、法国 (E2)、意大利 (E3)、荷兰(E4)、瑞典(E5)、比利时 (E6)、匈牙利 (E7)、捷克 (E8)、西班牙 (E9)、南斯拉夫 (E10)、英国 (E11)、奥地利(E12)、卢森堡 (E13)、瑞士 (E14)、挪威 (E16)、芬兰 (E17)、丹麦 (E18)、罗马尼亚 (E19)、波兰 (E20)、葡萄牙 (E21)、俄罗斯 (E22)、希腊 (E23)、爱尔兰(E24)、克罗地亚 (E25)、斯洛文尼亚 (E26)、斯洛伐克 (E27)、白俄罗斯 (E28)、爱沙尼亚(E29)、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亚 (E31)、拉脱维亚 (E32)、保加利亚(E34)、土耳其 (E37)、立陶宛(E36)、阿塞拜疆(E39)、马其顿共和国 (E40)、欧洲联盟 (E42)、日本 (E43)、澳大利亚(E45)、乌克兰(E46)、南非(E47)、新西兰(E48)。(注:括号中的“E”和后面的数字表示该缔约方对汽车产品ECE型式批准的专用批准标志代号,如E1为德国专用的ECE型式批准标志代号,E13为卢森堡专用的ECE型式批准标志代号。标志E15、E30、E33、E35、E38、E41、E44为未分配的备用标志。)
                      
     UN/ECE/WP29每年都印发工作年报,向国际社会公布各缔约方采用ECE法规的最新情况,以及各缔约方负责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和地址。因此汽车零部件产品制造商如果计划将产品通过获得ECE型式批准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首先还必须了解这些国家都采用了哪些ECE法规,由于ECE法规在国际上的巨大影响力,为了贸易上的利益,绝大多数缔约国(方)都采用了大部分的ECE法规,但不同的国家之间仍存在巨大的差异,例如德国是所有《1958年协定书》缔约国中采用ECE法规最多的国家之一,在总数116项ECE法规(90项汽车法规,其它为摩托车和农林拖拉机法规)中,德国已采用109项(未被德国采用的ECE法规为:ECE R9、R15、R32、R33、R55、R63、R92),而日本作为1998年11月24日加入《1958年协定书》的新缔约国,逐年分阶段采用ECE法规,如上表所示。
    
      ECE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程序同欧盟的型式批准程序基本一样,某一汽车产品的生产厂家可以向任何一个采用相应ECE法规的《1958年协定书》缔约国(方)的负责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各国基本上都为主管运输和工业的部门)提出ECE型式批准的申请,并随同申请书提供该ECE法规中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和一定数量的样品,到该缔约国(方)所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相应ECE法规中规定的方法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如果通过试验证明产品满足相应ECE法规的要求,并经该缔约国(方)的型式批准主管部门验证具有可靠的生产一致性控制,即可获得ECE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型式批准主管部门向生产厂家颁发批准标志(即“E”标志)和批准通知书。批准标志由生产厂家粘贴或刻印在同一型式的每一汽车产品上,批准通知书由批准该产品型式的缔约国负责送交其它所有采用该ECE法规的《1958年协定书》缔约国,这些国家有义务承认该汽车产品已获得的ECE型式批准,在该产品进入其市场时无需再进行其它的检验和认证。
    
  对某一汽车产品颁发型式批准的缔约国(方)要始终负责该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监督和审查工作。

HANGYUN是英国交通部车辆认证局广东代表处和西班牙交通部车辆认证局广东代表处。

HANGYUN专注于车载电子电器、外部照明灯具、内部照明灯具、外部信号灯具、内部信号灯具、警报器、电喇叭、三角警示牌、喇叭、电子防盗器、后视镜、玻璃、安全带、内饰件和蜂鸣器等Emark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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