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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A Stvzo §53a 警告三角标志、警告灯、危险警告灯、安全背心

发布时间:2025-07-10

警示三角牌和警示灯必须便于携带、稳固,且使用时应确保在足够远的距离内清晰可见。警示三角牌必须具有反光性;警示灯必须发出闪烁的黄光,独立于车辆的照明系统,并具有足够的照明时间。高能见度背心必须符合DIN EN 471:2003+A1:2007(2008年3月版)或EN ISO 20471:2013标准。警示装置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除轮椅、摩托车和单轴拖拉机或作业机械外,机动车辆至少必须安装以下警告装置:

1.在客车、农业或林业拖拉机或工作机械以及允许总重量不超过3.5吨的其他机动车辆中:

警告三角标志;

2.对于允许总重量超过3.5吨的机动车辆:

一个警示三角标志,以及一个单独的警示灯。根据第53b条第5款第7句的规定,便携式闪光灯也可以作为警示灯携带;除公共汽车上的尾板升降机和类似装置外,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通过两个发光强度不低于50 cd且不高于500 cd的琥珀色闪光灯以及清晰可见的红白警告标记来识别。

3.在乘用车、卡车、拖拉机、半挂牵引车和公共汽车中:
高能见度背心。

无需按照第2款规定安装的警示灯,可作为第1款的例外,依赖于车辆的照明系统、永久安装在车辆上,或设计为可根据需要安装在车辆内部或外部。这些警示灯必须符合《道路交通许可条例》第22a条规定的《型式核准车辆零部件技术要求》(Verkehrsblatt 1973,第558页)第20条的规定。

凡需要配备转向指示灯的车辆(根据第30a条第3款规定的机动车除外,三轮车辆除外),也必须配备危险警告灯。危险警告灯的设计应如下:

1.车辆中必须有一个特殊的开关才能进行切换。

2.车辆或列车上的所有闪光灯开启后,必须同时以1.5 Hz± 0.5 Hz(每分钟90个脉冲± 30个脉冲)的频率发出黄色闪光。

3.必须按照第39a节的规定,通过显眼的指示灯告知驾驶员危险警告灯已打开。

无需安装危险警告灯的车辆,其危险警告灯必须符合第4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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