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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法令Decreto 2822/1998 交通 机动车辆流通和道路安全法:车辆定义和类别

发布时间:2025-06-23

车辆 适合在《交通、机动车辆流通和道路安全法》第 2 条所述的道路或陆地上行驶的设备。
动物牵引车 动物拉动的车辆。
周期 至少是一辆两轮车,由占用它的人的肌肉力量驱动,特别是通过踏板或曲柄。
自行车 两轮循环。
带踏板辅助装置的踏板自行车 配备辅助电动机的自行车,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 250 W,其功率逐渐降低,并在车辆速度达到 25 公里/小时或骑车人停止踩踏时最终中断。
汽车 配备推进发动机的车辆。轻便摩托车、有轨电车、行动不便人士车辆、带踏板辅助的踏板自行车和个人移动车辆不在此定义中。
摩托自行车 轻便摩托车被视为定义如下的车辆:
两轮轻便摩托车 两轮车辆,如果是内燃机,则配备气缸容量不超过 50 cm3 的发动机,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 45 公里/小时。
三轮轻便摩托车 三轮车辆,配备气缸容量不超过 50 cm3 的发动机,如果是内燃机,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 45 公里/小时。
轻型沙滩车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3 年 1 月 15 日第 168/2013 号法规 (EU) 附录 I 对 L6e 类进行定义。
重型四轮车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3 年 1 月 15 日第 (EU) 第 168/2013 号法规附录 I 对 L7e 类进行定义。
发动机循环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3 年 1 月 15 日第 (EU) 第 168/2013 号法规附件 I 的规定对 L1e-A 类进行定义。
个人移动车 具有一个或多个车轮的车辆,配备单个座椅,完全由电动机驱动,通过设计,可以为车辆提供 6 至 25 公里/小时的最大速度。如果它们配备了自平衡系统,它们只能配备座椅或鞍座。此定义不包括不带自动平衡系统且带座椅的车辆、竞赛专用车辆、行动不便人士车辆和工作电压大于 100 VDC 或 240 VAC 的车辆,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68/2013 号法规 (EU) 范围内的车辆, 2013 年 1 月 15 日。
电车 在安装在道路上的轨道上行驶的车辆。
行动不便人士的车辆 皮重不超过 350 公斤,并且由于其结构,在平地上不能达到超过 45 公里/小时的速度的车辆,专为(而不仅仅是改装)供身体功能障碍或残疾的人使用而设计和建造。至于它们的其余技术特性,它们将等同于三轮轻便摩托车。
汽车 通常用于运送人员或物品,或同时运送两者,或为此目的拉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辆。特殊车辆不包括在此定义中。
摩托车 摩托车被视为以下两个标题中定义的汽车:
两轮摩托车 没有边车的两轮车,配备气缸容量超过 50 cm3 的发动机(如果是内燃机),和/或最高设计速度超过 45 km/h。
带边车的摩托车 三个车轮相对于其纵向平均轴不对称的车辆,配备气缸容量超过 50 cm3 的发动机(如果是内燃机)和/或最高设计速度超过 45 km/h。
三轮车 具有三个对称轮子的汽车,配备气缸容量超过 50 cm3 的发动机(如果是内燃机),和/或每种设计的最高速度超过 45 km/h。
旅游 用于运送人员的汽车,至少有四个轮子,除驾驶员座椅外,最多有八个座位。
公共汽车或长途汽车 具有 9 个以上座位(包括驾驶员座椅)的汽车,由于其结构和装修,用于运送人员及其行李。该术语包括 trolleybus,即连接到电力线但不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铰接式公共汽车或长途汽车 由两个刚性部分组成的公共汽车或长途汽车,由铰接部分连接在一起。在这种类型的车辆中,两个刚性部件中的每一个的乘客舱都相互通信。铰接部分允许乘客在刚性部件之间自由移动。两个部分之间的连接和分离只能在车间内进行。
双层巴士或长途汽车 乘客空间至少部分布置在两个重叠的楼层上的公共汽车或长途汽车,其中上层没有没有座位的座位。
卡车 具有四个或更多轮子的汽车,专为货物运输而设计和制造,其驾驶室未集成到车身其他部分,最多有 9 个座位,包括驾驶员。
面包车/厢型 具有四个或更多轮子的汽车,专为货物运输而设计和制造,其驾驶室与车身其他部分融为一体,最多可容纳 9 个座位,包括驾驶员。
拖拉机 设计和制造的汽车主要用于牵引半挂车。
拖车 一种非自行式车辆,其设计和设计为由机动车辆牵引。
挂钩拖车或全拖车 具有至少两个车轴和至少一个转向轴的拖车,装有可以垂直移动(相对于拖车)的牵引装置,该牵引装置不会将显着负载(小于 100 公斤)传递到牵引车辆。
带中央轴拖车 装有耦合装置的拖车,该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拖车),并且其车轴位于靠近车辆重心的位置(当负载均匀分布时),因此只有很小的垂直静态载荷传递到牵引车辆。
半挂车 一种非自行式车辆,其设计和构想与汽车耦合,汽车的一部分将停在汽车上,将其质量的很大一部分转移到汽车上。
商队 拖车或半挂车的设计和条件用作移动房屋,允许在车辆停放时使用其驾驶室。
铰接式车辆 由机动车辆与半挂车相连的汽车。
公路列车 由拴在拖车上的机动车辆组成的汽车。
车辆套装 公路列车或铰接式车辆。
车辆调节 任何车辆,其固定或移动的上部结构专门配备用于在受控温度下运输货物,并且每个侧壁(包括绝缘层)的厚度至少为 45 毫米。
源自旅游业 用于服务或专门运输货物的汽车,源自保留车身且只有一排座椅的乘用车。
适应性混合动力车 专门安排运输货物和人员(无论是否同时或非同时)的汽车,最多可容纳 9 人(包括驾驶员),并且可以通过增加座位由人员部分或全部替换负载。
房车 为特殊目的而建造的车辆,包括住房,并至少包含以下设备:座椅和桌子、可以转换为座椅的床或双层床、厨房和衣柜等。该设备将牢固地连接到外壳隔间,座椅和桌子可以设计为易于拆卸。
全地形车 如果任何机动车辆符合指令 92/53 附件 II 第 4 点中规定的定义,则应被视为全地形车。
特种车辆 为执行特定工作或服务而设计和制造的自行式或牵引式车辆,由于其特性,免于遵守本法规要求的任何技术条件或永久超过其中规定的质量或尺寸限制,以及农业机械及其拖车。
农用拖拉机 一种特殊的自走式车辆,具有两个或多个车轴,设计和制造用于拉、推、运或作农具、机械或拖车。
旋耕机 一种特殊的自走式车辆,单轴,可由驾驶员步行驾驶。某些旋耕机也可以从连接到拖车或农业机械的座椅或带轮子的机具或副车架上转向。
拖拉机 一种特殊的自行式车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车轴,专为农产品的田间运输而设计。
汽车农业机械 一种特殊的自行式车辆,具有两个或多个车轴,专为执行农业工作而设计和制造。
载体 一种特殊的自行式车辆,具有两个或多个车轴,设计和制造用于运载农业机械。
牵引式农业机械 一种为执行农业工作而设计和制造的特种车辆,为了移动和纵,必须由农用拖拉机、旋耕机、运输车或自走式农业机械牵引或推动。本定义不包括为进行整地或耕作工作而设计和制造的农业工具或工具,这些农具被理解为没有发动机的农业工具或仪器,此外,这些工具不被视为本法规所指的车辆,以及质量小于 750 公斤的其他牵引式农业机械。
农用拖车 一种特殊的运输车辆,旨在由农用拖拉机、旋耕机、运输车或自走式农业机械牵引。该定义包括农用半挂车。
工程拖拉机 一种特殊的自行式车辆,具有两个或多个车轴,设计和制造用于牵引或推动工具、机器或工程车辆。
汽车工程机械 一种特殊的自行式车辆,具有两个或多个车轴,设计和制造用于执行建筑工作。
牵引式工程机械 为执行建筑工作而设计和制造的特种车辆,为了移动和纵,必须由建筑拖拉机或自行式建筑机械牵引或推动。
服务拖拉机 一种特殊的自行式车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车轴,其设计和制造用于牵引或推动服务车辆、货车或其他设备。
汽车维修机 一种特殊的自行式车辆,具有两个或多个车轴,为执行特定服务而设计和制造。
牵引式服务机器 为执行特定服务而设计和制造的特殊车辆,为了移动和纵,必须由服务拖拉机或自行式服务机器牵引或推动。
旅游列车 由牵引车和一辆或多辆拖车组成的特种车辆,专为旅游目的的人口运输而设计和建造,最高速度有限,并受主管交通当局实施的交通限制。
四轮全地形车 具有四个或更多轮子的特殊车辆,专为非常特定的特定用途而制造,主要用于越野,带有车把转向系统,驾驶员跨坐在其中,并配备适合越野使用的牵引系统,其速度可能会根据其技术特性或用途而受到限制。1992 年 6 月 30 日欧洲理事会关于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接收的指令 92/61/EEC 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2 年 3 月 18 日关于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型式认证的第 2002/24/EC 号指令中规定的类别中包含的车辆不受此定义的约束。
接送 最大质量不超过 3,500 公斤的车辆,其中座椅和装载区不位于单个隔间内。
电动汽车 (EV) 由至少一个或多个电动机提供动力的车辆。
电池电动汽车 (BEV) 一种完全使用来自外部电能来源的可充电电池作为推进储能系统的电动汽车。不排除在走走停制动期间为电池充电的再生制动系统的可能性。
增程式电动汽车 (REEV) 满足电池电动汽车所有条件的电动汽车,还集成了内燃机。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FCV) 一种完全使用车载氢燃料电池电能的电动汽车。
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FCHV)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也配备了可充电电池。
混合动力汽车 (HV) 配备推进系统的车辆,该系统包含至少两种不同类别的推进能量转换器和至少两种不同类别的推进储能系统。
混合动力汽车 (HEV) 由内燃机和电动发动机组合提供动力的车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PHEV)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配备可从外部电源充电的电池,该电源只能由其电动机随意驱动。
氢能汽车 (HICEV) 由氢内燃机驱动的车辆。
共享车辆 用于租赁的车辆,没有司机专用于其连接和密集使用,供划定服务区域内不确定数量的用户使用。它可以随时通过使用移动应用程序使用。非专门用于该类型租赁的无人驾驶租赁车辆将不被视为包含在此定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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